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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10章 四字拴狗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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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逍开口道:“其一,分其权,使不能独大。”
朝廷给商业公司办法的“特许状”,并非一纸空文,而是紧箍咒。
说通俗点,也就是不把鸡蛋放一个篮子里,更不会把一只鹰养的太肥。
怎么个‘分’法?
首先是分地而治。
绝不允许一家商号,独占一片广袤海域或大陆。
举个例子。
经营印度西海岸,可设“西洋公司”。
经营南洋及以东者,可设“南洋公司”。
经营波斯、非州,可另设“西域公司”。
各有地盘,互有竞争,朝廷居中调停,使这些商业公司仰赖朝廷鼻息。
另外就是分事而专。
也就是细分各公司的权力。
要么专司航运,要么专司货栈,或者是专司与特定土邦交涉。
使公司的功能相对单一,相互依存。
如此一来,就没有任何一家公司,可以集“船、兵、财、交”之大成于一身。
最后就是限期换约。
特许状并非是永世不变的。
有效期,以十年、十五年为期。
期满之后,由朝廷考评其功过,再行议定是否续约,是否调整权责。
有了这把利剑悬在头顶,那些公司怎么敢不尽心效力,哪怕是有异心,也没那个能力。
“制其力,使不敢生乱。”
云逍接着又道出第二个秘诀……‘制’。
怎么个‘制’法?
首先,控其兵源与将领。
允许公司募私兵,然而其大小头目、把总以上军官,必须由兵部遴选派遣。
或从其子弟中选拔,入朝廷武学受训,身家性命荣辱皆系于朝廷。
兵员可部分就地招募土勇。
但是其核心精锐、火炮手、舵工,必须为朝廷认可的汉人。
枪炮、弹药之核心补给线,也都必须由朝廷控制。
“其次,控其财权命脉!”
商号可自行贸易牟利,但是有三道紧箍咒套在头上。
其股本之中,朝廷“皇股”或内帑、国库之“官股”需占一定比例。
这些持股人不参与具体经营,但有查账、知情之权。
另外,掌控船只出港、入港。
最优良的港口,如马六甲、古里等要害港口,必须由朝廷水师直接控制。
可课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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